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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理论界有关执行机构改革的讨论进行得如火如荼,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就执行机构的运行模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作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突破,执行程序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以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的改革为题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执行机构概述。文章首先介绍了一些与执行机构关系密切的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包括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特点,其中涉及到执行权的具体构成理论和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通过分析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公权性、专属性等特征,执行权可以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还介绍了民事执行机构的概念、权力基础和职能。第二章民事执行机构的比较研究。本章通过对有关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立法研究,对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模式进行对比研究,总结出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普遍规律和共同理念,为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章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与弊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执行机构的设置存在诸多问题,成为造成“执行乱”“执行难”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包括:浓厚的职权主义、执行员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仍有部分审执不分现象、对执行人员的相关规定不足、执行机构设置不科学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构想。本章首先提出了几种理论界讨论的可选方案,然后又从执行权的性质和权责、执行权的价值取向以及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笔者认为较理想的改革方案,将执行权中的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交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即由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法院行使执行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