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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较为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常见和多发的犯罪。在诈骗罪的适用中,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并不少见,罪与非罪的纠结和此罪彼罪的模糊时常困扰着司法人员。在教义刑法学中,对于诈骗罪的构成应当说论述得较为充分,基本上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比如,将诈骗罪的构成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骗人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因此交付了财物、被骗人因而遭受了损失、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财物。这些构成要件为指导司法人员正确处理诈骗犯罪提供了理论指南。可是,由于学界对诈骗罪的客观结构要素并未或者很少展开充分的论述,致使对于实践难题难以给予很好地回应,导致对于实践难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深入探讨本罪客观结构的每个要素,对于正确认定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限于篇幅,只对其中的处分行为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处分行为之于诈骗罪成立的影响。先论述了“处分行为”在各国立法的概况以及理论界对“处分行为”是否为诈骗罪的必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学说争议,主要有“处分行为必要说”和“处分行为不要说”。接着,对理论界的几种学说进行了梳理,进而认为“处分行为必要说”更为合理。第二部分,处分行为的界定与构成。理论界有人使用交付行为的概念来替代处分行为,本文先将处分行为的概念与交付行为的概念进行比较,进而确定使用处分行为概念的正确性。处分行为起先是在民法上应用的概念,所以先对民法上的处分行为与刑法上的处分行为进行了对比。接着,从处分的对象、处分的主体、处分的意思、处分的行为四方面对处分行为的构成进行具体介绍。第三部分,处分行为的实践展开。以案例为切入点,对处分对象、处分主体、处分意思、处分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提出,接着分析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议的焦点,并对各种争议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合适的罪名。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认定是一个疑难的问题,希望本文的微薄言词,对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认定能起到借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