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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起源于中国大陆国有企业拟赴港上市融资,由于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每间公司均须有秘书一名”,因此,中国企业也开始使用董事会秘书这一称谓来定义香港法规当中公司秘书的职能人员。随后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引入这一制度,到今天已经20年了。但这一制度从被引进起,与我国上市公司当中设置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类似,其功能发挥总未能尽如人意。尤其是很多工作在第一线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他们遇到的很多问题,比如董事会秘书的的高管地位问题,比如董事会秘书向谁负责的问题等等,应该说都与我们的制度建设相关。本文正是希望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措施。董事会秘书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从最初辅助公司提交注册相关文件的一般行政人员开始,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利不断扩大。这一过程从董事会秘书在1844年正式建立开始持续了百余年,直至1971年。在当年判结的PanoramaDevelopments Guildford Ltd.V.Fidel is Furnishing Fabrics Ltd.中,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认为,“董事会秘书不再仅仅是一个文员,他经常以公司的名义出现并在公司的日常商业运作中为公司的利益订立合同,他当然有权签订有关公司行政事务的合同”,这一案例确定现代董事会秘书制度。此后,董事会秘书逐步成为英美法系公司法定或传统当中的具有一定权利和肩负一定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我国香港地区首先自英国引入董事会秘书制度。而中国大陆在1993年左右首先在拟赴港融资的部分国企当中设置了董事会秘书。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董事会秘书制度也迅速发展,但这一制度始终未能在中国公司制度中普及,至今仍仅在上市公司当中存在。本文认为形成这样的局面并不是偶然的,我们还处在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在我们引进成熟商品经济社会当中的先进的制度、做法过程中,必然会有由于整个社会体制、文化制度或法制环境差异所造成的各种不适,董事会秘书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具体来看,则是因为目前董事会秘书职能和所肩负的责任,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和公众的需求,而来自公司股东、管理层自我约束的需求缺失,使得董事会秘书的职能都处在公司股东与公众,或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博弈当中,不能形成公司、股东、公众之间共同的合力,从而促进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走向成熟。正因如此,董事会秘书在实现和保证公司核心价值方面也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反而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当中包括董事会秘书制度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立法导向不明确的问题,缺乏签署权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本文提出了包括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董事会秘书职业程度,明晰董事会秘书职业定位,增加董事会秘书签署权和提高董事会秘书专业化程度等具体建议,希望能够为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完善和中国上市公司制度体系建设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