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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327天后仍未找到失踪客机位置,官方也已正式宣布失事,但来自25个国家参与的本次海上搜救工作显示出南中国海海域搜救合作的可行性,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马来西亚政府反应不及时,各国缺乏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南海区域自然条件复杂,划界争端等政治问题的存在,且南海区域马、越、菲等海上搜救力量薄弱,普遍缺乏经验,在短期内也难以独立组织进行大规模的海上搜救行动,其他国家的搜救行动多数出于人道主义,仅道德义务约束,操作中没有既定的程序性规范和义务规定,没有开始和退出长效机制的约束。为促进国际合作进行海上联合搜救,国际组织和国家订立了诸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公约对搜救定义、操作、合作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其他闭海半闭海海域已然建构了海上搜救区域合作法律机制,如北极周边国家美国、俄罗斯、挪威等签订了《北极航空和海上搜寻与救助合作协定》;黑海沿岸国如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于1998年签署了《黑海沿岸国关于海上搜寻与救助服务的合作协议》;波罗的海以及地中海周边国家之间主要是通过政府间达成的多项双边条约构成了本海域的搜救合作法律机制。在南海海域推动合作实践机制的建构是南海自然经济航道的通航安全保障要求,出于人道主义六国七方在南海区域已有合作搜救实践,而国家间基于其国际公约义务也应当合作对人命安全进行救助,低敏度的南海搜救合作法律机制更有利于促进互信与推动其他领域的合作,从而为解决南海问题探索新途径。中国应当并且可以主动推动研究制定《南海搜寻与救助区域合作协议》,也可以通过积极与南海周边国家如与东盟国家的10+1模式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完善围绕南海实践合作法律机制。总而言之,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中国应积极参与南海搜救的区域合作,不断提高海上搜救能力与效率,从而真正构建南海海上搜救的国家间合作法律机制,为南海水域的航运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命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