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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在各国的民法典中往往以独立的章节存在,按一定的标准对法人进行抽象分类是法人立法的核心工作。法人分类是研究法人问题的重要环节,是民法法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法典中的关键制度。法人分类是法人制度这座大厦的根基和骨架,故对于法人分类的设计是关乎一国民法典成功与否的关键。法人分类制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尚处于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并没有完整与成熟的理论支撑,故需借助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中外法人分类制度的比较以及功能类似的制度的分析来探究法人分类制度,进而为我国法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法人分类模式的改进提出建议。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正式确立了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为《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4月20号公布。在制定中国民法典这一背景下,我们对法人分类制度的研究应该在整个民法体系的框架下进行,将法人分类制度的设计建立在体系化的民法制度中。故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与体系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法人分类的现状和问题、法人制度的历史、法人的本质、法人分类的域外法比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并就我国未来法人分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建议。本文拟从五个部分探讨法人分类的问题。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阐明了法人分类在民法上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理论上、立法上、司法实践上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我国法人分类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分别介绍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以外的其它法律、《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法人和法人分类模式的规定,并对这两类法人分类模式进行了客观的评价,从法律技术层面、逻辑层面和实践层面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为法人分类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分析了法人制度的产生、发展、确立的历史进程,并介绍了古罗马时代、近代以及当代的法人分类。其次,对关于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并做出了客观的评价。其中,法人否认说认为法人是人为想象的主体,不能被赋予独立人格,该说往往被批判。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技术发展和运用的结果,其作为拟制物,仅仅是为了自然人而存在的手段和工具。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具有独立价值的社会实在,并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或者工具。目前,法人实在说为通说。对法人本质的认识决定了法人制度的立法选择,笔者认为将拟制说与实在说结合起来更有益于我们从本质上认识法人制度。第四部分介绍了域外的法人分类模式。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模式,以及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模式。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在法人类型、法人分类模式上有很大不同。在英美法系中,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虽不存在大陆法系中的财团法人制度,但也存在独特的法人分类模式,如独任法人与集体法人。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与国际环境,主张在保证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强调中国特色,借鉴吸收国外成熟的法人理论,使外国法人理论本土化,从而建立一个具有逻辑性、继承性、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新的法人分类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法人分类制度的基本思路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