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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是随着我国航运实践的日益深入,出现在船舶保险单中的新兴条款,是实践的产物。然而,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制度的规定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船舶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财产保险。虽然对于受益人制度是否同样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我国在对《保险法》的几次修改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制度的观点仍持否定态度。立法和实践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所以,笔者拟对船舶保险中的受益人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自己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船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进行概括性陈述。首先,对受益人制度存在于财产保险中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其次,列举了实践中该条款的基本内容,并从该条款约定的详略程度出发对条款进行简要的分类;再次,探究该条款的产生原因,船舶保险受益人条款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船舶融资、船舶抵押和船舶运营模式上的特殊性等原因,第三人为了保障其权益的实现而增加的一把保护伞;最后,总结了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争议问题。第二部分集中探讨船舶保险受益人条款的效力和法律性质问题。虽然我国并未规定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制度,但是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涉及该条款的司法案例,发现只有极个别的案件中认定该条款无效;学理中对该条款的法律性质存在“债权让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等不同观点,笔者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介绍和评析,然后从法理到司法裁判不同角度阐述应如何界定该条款的法律性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笔者主要探讨船舶保险受益人条款中的受益人享有的权利问题。对受益人能否优先于被保险人受偿、能否享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受益人和船舶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竞合,通过理论和裁判案例进行对比论证。第四部分笔者从几个方面和角度分析了船舶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例如,船舶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和解、被保险人完全或部分履行了对受益人的另合同义务等。最后,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试图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