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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度正在从文本中走向实务界,聘任制度的构建才刚刚开始。本文正是在这样的一种背景和时机下,通过文章第二部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法文本分析,从而梳理了聘任制在我国的历发展阶段:初期的尝试、中期的蜕变、后期的规范化运用三个阶段。在初期,政府在聘任制度试点过程中,仅仅充当了聘任制试点文件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只可以说是一个浅尝辄止的试点。试点的中期,是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一个分水岭,实现了政府雇员制向法定聘任制的突破和发展,为我国各地开展聘任制拉开了帷幕。2010年后聘任制度进入了规范化阶段,正是在前期的试点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作为一种灵活的公务员选拔录用的辅助方式,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法定授权和实践自由度范围内来推广和运用。由于聘任制是一个新鲜事务,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对于聘任制的把握还不是很准确,所以在谈论如何运用和推广之前,文章第三部分从聘任制的核心:聘任合同的法律属性着手,给其一个准确定位。一方面,从合同属性看,其是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混合体,但仅仅是借用了民事合同的“平等自由地签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聘任合同仍是借用了私法形式的公法行政合同。另一方面,是对于合同内容的理解。聘任合同不仅仅限于一纸文件,合同包含多层面的内容,应作广义理解:一是法定的公务员条件和程序条件;二是特殊的岗位条件,包括招考公告中的岗位说明条件;三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由于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的建立过程就是公务员身份的取得的过程;合同解除,身份自然解除;所以,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直接影响到公务人员进入与退出公务员系统。文章第四部分围绕实务界聘任制度规范化的首要前提、职位分类保障、考核问题等展开,为我国聘任制度规范化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一是,以依法行政原则的遵循为前提。由于公务员聘任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所以聘任制度的推广和运用仍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但是由于聘任合同属于非权力行政领域的新生事务,与传统行政领域的行政有所不同,其有柔性的一面,同时需要行政理念发生微妙的改变,来囊括和规范聘任合同。二是,科学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结合,才能为我国聘任制公务员推广提供保障。三是,聘任制能否发挥灵活的“能进能出”机制,结束公务员的“永业制”格局,关键在于考核制度的落实。笔者建议,考核标准可量化、明确化;方法和程序公开;考核主体权责明确化。本文正是基于公务员聘任制度脉络梳理之后,回答了“是什么”和“怎么运用”两个问题。然而,公务员聘任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需要进行理论方面的深入研究和引导;另一方面则要依靠实践部门的大胆尝试和创新。相信在将来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带来不一样的憧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