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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美国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它在美国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效果与产生的问题,并对合理期待原则的价值进行论证,分析我国保险法借鉴这一原则的社会背景与制度基础,最后提出初步的制度构想。本文写作的思路如下:首先,介绍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定义、理论构成以及这一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合理期待原则由罗伯特·基廷教授提出,是指保险人不应获得不当利益,保险申请人和指定受益方的合理期待应得到满足,即使深究保单规定后这些期待被否定。合同过于复杂、不利解释原则的不足和保险人使投保人产生信赖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应得到满足的原因。而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法院产生的大量涉及合同期待理论的案例成为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实践基础。这些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共同构成了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与发展的丰富土壤。其次,本文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美国各州法院对合理期待原则所持的不同态度及其理由,指出这一原则的近期发展。但在适用中它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如违背不干预合同实质内容的普通法传统,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体现的是法官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合理标准难以把握,缺乏统一适用条件,对合同的确定性造成伤害;违背经济效率,突破法院的司法职能等问题。虽然受到不少质疑与反对,但合理期待原则仍然不断得到修正与发展。这体现在美国法院与学者对该原则统一适用模式的探索与追求。再次,本文从三个角度论证了合理期待原则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期待原则的价值在于:制约保险人滥用合同起草权和防止其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等行为;促进保险人消除合同歧义和主动履行说明义务实现保险合同的实质公平,促进风险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群体中的有效分配和财富的重新分配;并为法院干预保险合同提供了一个有力工具。最后,指出我国已经具备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的社会基础,并阐述了我国借鉴合理期待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提出了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适用时的初步的制度构想。合理期待原则所保护之期待为客观期待,即抽象的理性外行人之期待。而法院在判断期待是否合理时,应该考量被保险人的老练程度、保险人是否知悉或应当知悉理性被保险人所期待的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障的实际期待、被保险人能否通过适当的努力获知保单保障的实际情况、保险人是否明确说明保单条款、所缴纳保费的多少、被保险人所期待的保障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种类的保单获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