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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现在的刑法解释理论,不管是从刑法解释的概念还是刑法解释所遵循的规则都无法找到任何能够使人信服的统一性见解,这些理论甚至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出错误的结论。在本文中,笔者将在分析、批判以往刑法解释论的基础上,对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以及刑法解释规则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期使刑法在实践中能够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刑法解释的概念。对于刑法解释的概念,学界观点众多,莫衷一是。笔者在分析了国外以及国内学者关于刑法解释概念的基础上,指出对刑法解释的正确界定应在解释的主体、对象、目的和性质四方面作出正确理解。刑法解释的主体不应受任何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刑法解释的对象应该是刑法规范;刑法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刑法解释的性质应该是理解刑法规范含义的过程与刘弄法规范含义所作出的说明的统一。因此,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是指组织或者个人为了保证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而理解刑法规范含义的过程以及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出的说明。第二部分论述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刑法规范是否需要被解释,曾经是中外刑法理论中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禁止刑法解释的主张是坚持“形式罪刑法定原则”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要求刑法规定明确到不允许解释的程度,固然是最为理想的,但是现实告诉我们这只是一种幻想,任何刑法都有解释的必要。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法律意义的发展变化,或者换句话说,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必须按新的社会形势赋予法律以新的意义。这是由法的客观性、普适性和文字的有限性、多义性以及社会的复杂性、变动性所决定的。第三部分对刑法解释的客观性进行了深入地探索。笔者通过对传统刑法解释理论的分析与质疑,指出客观解释是以常识常理常情为指导,以实现刑法正义为目的,在法律规范文字可能的含义之内,以在整个法律体系内作系统理解为标准所作出的最合理的解释。并以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为例,对这种新的客观解释论进行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