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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正深刻影响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当传统的诽谤行为遭遇互联网络这种新兴的传播媒介,网络诽谤行为亦随互联网络的发展而日益增多,蔓延到网络的各个角落。近年来,我国网络诽谤事件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将其作为新的犯罪平台,实施诽谤行为,给公民个人、社会秩序甚至国家造成困扰。鉴于目前网络诽谤行为的高发性,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期明确网络诽谤等行为的入罪标准问题。但是,我国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刑罚规制的限度问题,更值得进一步探讨。文章基于对我国网络诽谤现状的分析,梳理了我国现有刑法对网络诽谤规制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探索,进一步厘清网络诽谤刑罚限度的标准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约4万字:第一部分:网络诽谤行为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诽谤行为概况,阐述了由于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双层社会”的形成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现阶段网络诽谤行为频发,形成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对象扩大化、传播更加迅速等特征;论证了网络诽谤行为动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区分了网络诽谤和言论自由及网络诽谤和网络寻衅滋事的界限。第二部分:网络诽谤行为之规范解读。梳理我国规制网络诽谤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体系,即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指出现有罪名体系下存在行为对象范围过窄、犯罪主体单一等不足;对2013年9月的两高《解释》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该解释不仅呈现入罪标准扩张,而且入罪标准的角度也有所转变,将信息发布者作为入罪标准,同时指出《解释》规定的“点击、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不尽合理。第三部分:网络诽谤行为之司法认定。通过对网络诽谤行为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梳理厘清了我国现有的网络诽谤行为入罪审查标准;指出我国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对“情节严重”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理解;阐述了2013年9月两高《解释》中列举的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第四部分:网络诽谤刑法规制之完善。通过对英国、德国、美国等几个主要国家刑罚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考察,评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一步明确我国刑罚规制网络诽谤要坚守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及适当的扩张解释等刑法基本立场;在具体的司法举措中,根据法益侵害的不同分类治理,并结合个案衡量原则把握网络诽谤刑罚限度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