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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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的在于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各个方面进行细致的梳理,进一步澄清误区,凝结共识。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读方法,对行为无价值论及结果无价值论的各自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研读、分析。本文认为:一、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同意,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法益。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二元”所指并不明确,有时指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有时指法益侵害危险与法益侵害结果。行为的规范违反性其实最终决定于法益侵害性,从而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的对立可以消弭。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之争并不对应于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之争。结果无价值论对应的只是行为功利主义的非典型形态——客观行为功利主义。其误解了好与正当的含义,导致了一系列的错误看法。行为功利主义的典型形态即主观行为功利主义与合理的规则功利主义其实没有区别。他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关系。三、预期结果即危险是违法判断的核心。刑法禁止的是危险的行为而不是结果。刑法规制的是人的行为,对特定人(考虑年龄、心智等因素)在特定处境下(遇到了什么)如何行为有一个特定的期待和要求。这种期待和要求必须在行为时就指出,而不能等行为后再根据客观结果反过来告诉行为人如何行为,否则就会失去指导的意义。期待的行为是预期不对法益造成损害或者只造成最小的损害(法益威胁最小化)。违法判断就是测量特定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期待的行为对法益威胁的差距。差距越大,惩罚越重。四、主观要素无论属于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都可以实现犯罪的类型化、个别化。违法性判断考虑主观要素不会导致违法与责任的混淆,也不会导致主观归罪。在违法性阶段考虑主观要素能够妥善解释正当防卫。对假想防卫与偶然防卫的处理逻辑集中反映了结果无价值论的不合理。其一方面认可意外之恶不能归于行为人,另一方面却认为意外之善要归于行为人。五、在当下,实质的违法性讨论的阵地已经转向了危险的判断。危险的判断时点一定是在行为时。客观危险说与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的区别在于判断的资料及方法不同。判断危险要有目的性。这个目的始终是为了测量行为人的行为离法律对他的期待的偏离程度。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始终围绕这个目标。客观危险说却拟制了一个神的存在,丝毫无益于目标,脱离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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