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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有利好的一面,它能够推动全球金融市场发展,使得经济改革时期涌现出的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但是接踵而来的负面效应也给金融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企业做大的同时,组织规模越来越复杂,企业不注重内部自我控制而盲目扩张,代价就是财务状况的逐步恶化,上市公司运营和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因此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中。上个世纪末至今,国际背景下发生的安然、世通等一系列龙头企业经济丑闻事件就是对这一现象的直接证明。因为意识到了内部控制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2002年7月,美国国会首次出台了专门针对保障内部控制披露强制性的文件,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必须披露管理层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以及注册会计师披露其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评估日后针对内部控制的重大不足采取的补充措施。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上述法规不仅仅为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供了保障性制度,更为认定以及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提供了统一的衡量标准。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的体系建立还处于起步期,企业很难从之前自愿披露阶段转为强制披露阶段,清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对于识别、评估以及防范内部控制重大风险具有很大意义。本文共运用了三种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演绎法和归纳总结法,通过对2011年和2012年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陷现状,并通过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2年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数据进行案例分析,将缺陷问题和单个企业现状结合进行行业分析、地区分析和内容分析,更深刻的研究了影响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因素。最后根据本文研究分析结果,提出了4点完善我国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的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深市A股上市的其他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利于决策的有益信息,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