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由来已久,并获得了法律规范的外衣。法律的基本特性是限制,本文从法理分析的角度,着重分析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有限性及其具体限度。首先,文章总结了近代以来,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及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关于政府干预经济的传统思路及实践。其次,根据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阶段,市场发育不完全的现状,认为当前我国必须采取政府推进型的发展战略,政府干预经济是必要的。再次,提出政府干预经济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限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度。在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既要加强政府推进功能,又要对政府干预作出必要的限制,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明确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具体限度。为此,本文最后从分析法律自身具有限制这一特性出发,通过提出四个基本法理原则,论述当前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具体限度:宪法授权原则从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来源、权限范畴来论述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限度;立法调控原则从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调控形式及相关法律体系来论述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限度;间接调控原则从我国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来论述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限度;正当程序原则从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运行机制来论述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限度,从而最终确立当前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正当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