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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我国古代也称亲告乃论,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是我国一种法定的犯罪类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亲告罪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比较完备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简单,且相关的理论研究不足,缺乏系统性,影响了亲告罪效能的发挥,本文通过对亲告罪若干问题的研究,来发掘其深层次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以期将来对我国亲告罪的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亲告罪的概念和属性,阐述了亲告罪是指以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具体含义。由于亲告罪是源于刑法的有关规定,但在亲告罪中,告诉权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以及对诉讼程序的自主控制,符合民法的精神,可以说亲告罪是刑事和民事相融,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混合的产物。第二部分,是讲中外亲告罪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的亲告罪始于唐代,范围一般仅限于亲属之间的轻微犯罪。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五个亲告罪的罪名。在国外,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有判例法的传统,因此没有亲告罪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其影响较大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有亲告罪的明文规定,德国的亲告罪规定的最为详细,并将亲告罪扩大到刑法之外的民法、经济法等领域。第三部分,是刑法视野下亲告罪的价值,阐述了亲告罪的谦抑、自由、效率和和谐四种价值.以刑法的谦抑性、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刑法的效益价值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思想为视角,充分论证了亲告罪的存在价值。第四部分,亲告罪的立法完善。从立法的角度上,提出了几点建议:扩大亲告罪的范围,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部分侵犯个人法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为亲告罪,以更好的发挥亲告罪的作用;增设亲告罪的首服制度,把犯罪嫌疑人向亲告权人投案,规定为首服,作为自首的一种,构建起我国全新的自首制度;最后,建议把亲告罪的告诉时效规定为六个月,如果超过告诉时效,则不允许行使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