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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现象历史悠久,广泛存在于古代社会,并沿袭至今。婚约制度的发展源远流长,在近代发生了重大变革。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对婚约进行必要的规制和调整,其学者也对与婚约相关的法学理论较多地进行了研究,包括婚约的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综观其规定,解除婚约通常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婚约财产的返还,其学者就婚约财产的性质也有较多学说,为解除婚约须返还婚约财产提供了理论依据;二是损害赔偿,对婚约性质认识不同使得对违反婚约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不同。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了多部婚姻法,但都未对婚约做出任何规定,然而婚约作为传统的婚俗习惯仍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由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关系纠纷也较多,后我国仅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增补了彩礼返还的规定,就损害赔偿仍是立法空白区。笔者于本文介绍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并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引发读者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借鉴。第一部分:介绍婚约制度的历史沿革,婚约制度在近代发生了重大变革。介绍有关婚约性质的两大学说并加以分析,明确婚约的性质。结合契约理论,探讨婚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二部分:解除婚约后通常涉及婚约财产的返还。阐明彩礼与婚约财产的联系与区别。介绍有关婚约财产性质的几种学说并加以分析,明确婚约财产的性质。介绍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并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解除婚约还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与婚约性质两大学说相对应,就前述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有认为为侵权行为,有认为为债务不履行。介绍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并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介绍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婚约立法。阐明婚约立法缺失的原因及增补的必要性。提出笔者认为我国婚约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对前述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借鉴其有益之处并结合我国实际,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