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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问题是一个严峻的国际性问题,但至今国际仍未达成有效处理气候问题的议案。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提出拟在2020年实行碳关税政策,而欧盟的航空碳关税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但碳关税政策一经提出就受到来自除实施国以外的各国的反对,学术界对碳关税负面影响的论证更是此起彼伏。本文不拟研究碳关税的提出可能造成的影响,而拟基于解决国际气候合作问题的考虑,通过对碳关税与其它国际性碳税方案的比较,客观地分析碳关税的可取性,并进一步深入探究最可能实施的碳关税方案。为论证碳关税实施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探索最优的碳关税方案,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由于学术界未形成评价碳减排措施的统一标准体系,本文在借鉴已有观点和研究的基础上,将碳关税与其它国际性碳税方案比较的标准确定为:减排效果、可操作性、公平性、经济影响及参与度,将各碳关税方案比较的标准确定为:减排效果、可操作性、公平性、经济影响及合法性。在确定比较标准后,首先对已有国际性碳税方案进行梳理,得到统一的国际碳税、有差异的国际碳税、统一的国内碳税、碳关税四种国际性碳税方案,然后就减排效果、可操作性、公平性、经济影响、参与度对四种国际性碳税方案进行定性的比较分析,并利用层次分析模型对定性比较的结果进行赋值计算,计算结果表明,碳关税优于其它三种国际性碳税方案,它是目前国际合作谈判进度缓慢情况下的必然选择。本文进一步认为,碳关税实际上是最具可操作性的次优选择。碳关税的特点是其具有实施的动力,它对解决气候问题最大的贡献不在于其减排效果,而在于它的实施可能为具有更优减排效果的国际性碳税方案提供演进的推动力。因此,可以说碳关税正是目前形势下打破气候合作僵局的一个突破口。由于碳关税是目前最可行的国际性碳税方案,进一步深入研究各种碳关税方案就显得必要而有意义。本文进一步梳理出四种典型的碳关税方案,即出口退税、对进口征税——以出口国实际碳排放量为征收标准、对进口征税——以出口国生产该产品的平均碳排放量为征收标准、对进口征税——以进口国同类产品碳排放量为征收标准,并就减排效果、可操作性、公平性、经济影响、合法性对其进行定性的比较。同样地,采用层次分析模型对定性比较的结果进行赋值计算,计算结果表明,最优碳关税方案为方案二:对进口征税——以出口国实际碳排放量为征收标准。就目前而言,最优的碳关税方案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成本,包括税收成本以及碳认证成本等。但是,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所要做的不应是坚决的抵制,而是应顺应减排的国际趋势,逐步地实行相关的减排政策,建立碳足迹、碳认证体系,并争取参与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只有这样,发展中国家才能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地融入世界市场;也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地球在人类对待环境问题时面临的“囚徒困境”中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