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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最基础、最核心原则,是民主宪政的发源,是法治精神在财税领域的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为中心内容,不但构成了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在我国宪法文化中,一直缺乏“无承诺,不纳税”,“无代表,不纳税”的历史传统。鉴此,笔者试图以税收法定原则的视点,全面地审视并反思我国的现行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活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规范税收执法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就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税收法定原则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主要阐述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以及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与功能,溯本求源从理论高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进行重新认识,并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阐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法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宪法及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不足,从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缺失,授权立法的大量存在,税收政策法律化,税法解释行政化,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等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从文化背景、思想根源两方面探究了税收法定原则缺失的深层次原因。第三部分“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法完善的建议”,该部分在综合分析我国现状和比较分析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应从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等方面入手;税收执法的规范可从规范征税程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改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等方面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