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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因此合同正常履行对于双方当事人意义非常重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因各种履行障碍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非常普遍。履行障碍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违约和事件,本文主要探讨事件在履行障碍中所起的作用及其构成的体系,具体来说: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履行障碍中的三种事件。第一节介绍了民法上的事件,将事件与事实行为等类似概念加以区别,根据事件的含义可以得知,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意外事件都属于民法上的事件。第二节介绍了事件在履行障碍法中的地位。首先说明了履行障碍的含义及范围,履行障碍就指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主要包括事件和违约行为。然后说明事件和违约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特的一面,即事件在履行障碍法当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从事件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来看:事件作为履行障碍在性质和特征方面,在对合同履行履行的具体影响方面及事件作为履行障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方面都与其他的履行障碍有显著的不同,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第二章介绍了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第一节介绍了不可抗力这种现象,从概念界定方面来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对于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有主管说、客观说和折中说,本文认为折中说较为合理,并详细说明了折中说较为合理的理由。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难和社会异常事件及国家行为,并对自然灾难和社会异常事件及国家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接下来本文论述了不可抗力的历史沿革。第二节着重说明了不抗力规则,即发生不可抗力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免除履行责任,免除责任的理论根据有因果关系说、主观说和折中说,本文认为折中说较为合理。不可抗力规则所具有的效力主要是阻碍合同履行,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及免除责任。第三章介绍了情事变更和情事变更规则。第一节介绍了情事变更的的基本知识,从概念界定来看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情势变化,导致原样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接下来对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在分析情事变更构成要件的过程中,本文还区分了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可以并且应该预见到的合理风险,而在情事变更中,当事人对情势的变化是无法预见的。第二节介绍了情势变更规则,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论依据方面,本文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基础行为丧失理论和修正行为理论,同时提到了英美法系的合同目的落空理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情事变更发生后,会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文分别称为情事变更的第一性效力和第二性效力。第三节从两种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来分别和情事变更加以比较,从而厘清情事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关系。第四章介绍了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偶然发生的事件,它与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在现代民法上二者有趋同的趋势。本文接下来又厘清了意外事件与情事变更的关系。第二节讲的是意外事件与严格责任,因为严格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以意外事件并不当然构成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有些时候意外事件可能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或者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此时就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或情势变更规则。第三节介绍了意外事件和风险负担,本文认为意外事件发生后,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卖合同场合适用交付主义,在非买卖合同场合适用所有人主义。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主要是对前面所述内容进行总结,并把引起履行障碍的各种事件形成一个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