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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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是诉讼的敲门砖,适当的管辖权也是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前提。各国管辖权制度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适用不同国家的实体法,进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因此,出于维护本国司法主权制度的考虑,各国尤其是多法域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研究。  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制度非常完善,如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止诉讼的规则等。在继承了英国许多判例法的基础上,新加坡同时又有其创新和发展的制度设计。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英美法系各国冲突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它们与中国管辖权冲突如何来协调这一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多见。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和新加坡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如何来协调的问题。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章分析了中新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上的司法实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查询的数据和最高院公布3个典型案例的引入,就中新民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现象、冲突的表现以及因管辖权冲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分析比较了中新两国截然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直接管辖权制度,包括两国管辖权的确立标准和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式,并结合司法案例就两国管辖权冲突的原因进行剖析。  第三章分析比较了中新两国民事诉讼间接管辖权制度,即两国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并引用两国首次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案例去研究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在第二章两国民事诉讼直接管辖权冲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方法,包括国内法的协调和国际法的协调两种方式。在国内法方面,主要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在国际法方面,依据《中新司法协助的条约》在适用中的不足,提出了签订直接管辖事项的补充条款,并分析了我国加入《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在第三章两国民事诉讼间接管辖权冲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方法,主要包括互惠原则以及在《中新司法协助的条约》之后签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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