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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法治水平的提升和人们对环境资源保护理念的重视,生活环境质量的高低已经成为大多数公民关心的重点。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种客观、主观的因素都在推动着我们注重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而完善环境司法体系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我国在环境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选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作为出发点,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部分即是环境审判机构的建设。自贵州两庭开启环境法庭试点以来,其他地区也展开了关于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探索。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在内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已达一千多个,并呈持续增长的态势。环境法庭的出现是国家回应人民对环境司法诉求的体现,同时也契合建设生态文明的政策目标。但在这种迅猛发展的势头之下仍存在一些不适应因素,可能成为环境审判机构在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第一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环境法庭进行基本释义,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法庭包括专门审理环境案件的司法系统内的审判组织和隶属于行政系统的分支机构,但环境法庭在我国的内涵则是指向在我国法院系统内设置的专门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第二节总结了域外环境法庭的成功经验,包括有明确的立法支持、独立于政府行使审判权、管辖权集中且全面、善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配备了具有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学专业的审判人员。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环境法庭的探索历程和发展现状,第一节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分析了环境法庭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它是由于环境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传统审判庭无法完全实现环境司法公正,以及依靠行政手段不足以解决环境纠纷而产生的,同时以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说为依托获得理论上的存续基础。第二节则以理论和实践为线索概括了我国环境法庭的发展沿革和现状,由局部试点到全国推行,理论界的探讨重点也逐步转移到发展困境和对策研究方面。第三章分三节释明我国环境法庭在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障碍。第一,环境法庭在现实中庭多案少、无案可审的窘境,并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第二,由越来越多的且在环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引发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思考,地域管辖制度不合理、集中管辖制度具有一定局限性以及该类案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第三,作为环境法庭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人员存在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充分发挥环境法庭作为专门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庭的专业性优势。第四章则是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优秀经验为我国环境法庭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议。包括通过创新实践方式合理规划环境法庭的运行成本、统一受案标准、激发对环境权利的公民意识,完善集中管辖作为配套环境法庭机制的制度设计、构建跨区域环境法院,创建以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为主导的审判队伍,希望通过这些途径可以推动环境法庭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