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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捐赠数额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愿意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扶助灾民、解决贫困、捐资助学等公益性事业。那么,在社会捐赠发展迅速的今天,如何管理社会捐赠的用于社会公众的财产成为了需要全社会来共同解决的迫切问题,如近几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等社会捐赠事件等。根据外国经验以及我国实际,公益信托是妥善处理社会捐赠财产的最重要的且应普遍采取的方式。公益信托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代为处理社会公众财产的优势,是当今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公益信托最先产生于英国,发展成熟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制度、监督、实现效果等方面都很完善。公益信托传入我国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中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保障和支持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重要制度。2001年国家颁布了《信托法》,自此,信托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信托的各项制度也得以一步步的完善。《信托法》中的第六章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这也对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公益信托的发展还是远远不够的。公益信托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没有规定明确的公益事业管理部门,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监察人不能有效的对公益信托采取监管措施等。除了以上规定的不完善之外,公益信托事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公益信托的完善,一方面能够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不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从以上两点出发,建立起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它可以维护捐赠者的捐赠热情,促进公益信托健康发展,保证公益信托实现公益目的,同时也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是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该部分介绍了公益信托的概念及其特征、公益信托监管的概念及其特征以及公益信托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国家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分析。这其中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全面介绍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现状后,就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