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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民间金融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健康发展与金融秩序有着密切联系。当前,中小企业在其经营发展过程当中,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由于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环境差等现实问题,社会中大量的民间闲散资金就恰好满足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成为了他们主要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具有门槛低、放款快的特点,但相较于具有存贷资质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的资金风险高、资金安全性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目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随着“吴英案”、“孙大午”案等案件的出现,该类案件的案情更加趋于复杂化,手段更加专业化,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带来了很大阻碍,如实务当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存在诸多分歧。其争议焦点多围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对“存款”的理解、所吸收款项的用途是否影响犯罪认定、行为人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其它犯罪以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要产生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等问题展开。基于对如上问题的思考,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通过四个部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第一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论。首先,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出发,阐述了本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指出金融机构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吸收存款的用途能够影响本罪的认定、构成本罪要求具有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其次,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特征,结合司法解释,指出本罪的犯罪行为应当同时具备“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第二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提出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模糊问题,指出当前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可能导致本罪的扩大化适用。其次,提出本罪与集资诈骗罪存在适用混乱的问题。再次,指出由于本罪涉及的被害人数量众多,办案人员取证难度大及审计鉴定时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本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分歧。最后,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及本罪的行为对象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差异来说明本罪的“口袋化”趋势。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对本文在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首先列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数据,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来论证本罪的“口袋化”趋势,并通过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文件论述司法机关在实践当中的执法倾向,即指出本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罪名,带有兜底性色彩,在此基础上对本罪“口袋化”趋势原因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民间借贷的异化论证本罪在认定时易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混淆的原因。第四部分,为解决本文于第二部分提出的诸多问题提供建议。首先解决的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即理清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思路,并结合行为人集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进行区分。其次,通过完善立法解释的方式,对本罪中“公开宣传”、“存款”概念进行明确,完善本罪的认定标准,进而对本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区分。最后,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分为重复投资数额的认定及吸收存款用途的认定进行讨论。对于重复投资的数额认定问题,分析论证了被害人于投资期限届满时收回本金,之后再次投资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被害人投资期限届满后未收回本金及利息,双方重新签订投资合同重复投资的,犯罪数额不应累计计算。对于吸收存款用途的认定问题,提出了在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考察其对集资款利用的比例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