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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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早已被广泛应用,且在刑法分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研究却相对落后。在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未遂等问题上涉及较少。相关理论中对结果加重犯的争议较大,对其概念、主观心理、既遂未遂等均有相当大的分歧。结果加重犯理论研究的狭窄、片面,已成为影响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结果加重犯理论的研究,一方面能对立法提供理论支持,进一步完善刑法典的体系;另一方面也可帮助司法人员掌握立法精神,提高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本文将结果加重犯作为研究内容,以期对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有些微帮助。本文分七部分,每一部分都阐述了结果加重犯理论研究的基本观点以及笔者不成熟的看法。第一部分是对结果加重犯概念和特征的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在分析前人对结果加重犯概念的认识上,认为认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应从对基本犯罪的罪过有限制或对加重结果的罪过有限制入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也符合近代刑事责任原则。本文在论述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时着重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不仅可以为故意犯,也可以为过失犯。并分析了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本文对理论界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的三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分别介绍了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和危险性学说并对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分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问题。区分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刑罚的适用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这个问题:一个是加重结果未发生时,能否按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另一个是在发生重结果但基本犯未遂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刑时是否能按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具体论述时,本文在对前人学说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未遂问题,应具体国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结果加重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和联系。这也是在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结果加重犯和相关罪数形态的正确认知对法律的准确适用有很大的作用。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并认为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了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第六部分就我国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构造及反思作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以期能对刑事立法的完善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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