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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说明(actionexplanation)问题,即行动者如何被其行动的理由所引导?该问题不但是当代行动哲学的关键性问题,而且与传统伦理学中德性、评价与责任等论题息息相关。自安斯康姆(G.E.M.Anscombe)与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将这一问题引入当代哲学以来,从古典中古哲学立场出发的行动哲学,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该问题影响。不同于戴维森开创的行动的因果性说明理论,新亚里士多德式(Neo-Aristotlian)、经院式(Scholastic)与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等阵营的哲学家们坚持“以善之名”观点(the guiseofgoodthesis),试图提供另一种行动说明理论。这一观点基于中世纪经院哲学立场,即“凡是被欲求的,都是在善的观念下被欲求的”,因而也被称为经院式行动说明。在安斯康姆与戴维森看来,对行动的说明,关键要澄清意向与理由两个关键性概念,前者重在说明行动发生的条件,而后者重在说明行动的合理性。在关于行动的经院式阵营内部,得益于中世纪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这两个概念与两个问题相关联:意向、意向行动与行动的条件相关,旨在说明如何造成行动,行动如何发生;而行动的合理性与行动的规定性(specification)相关,旨在说明行动如何被个体化,如何根据行动的内在与外在的本质特征获得其属(species)。本文从阿奎那的文本出发,试图论证,在对行动的经院式立场中,如果坚持“以善之名”来说明行动,就必须承认,行动条件自身无法充分说明行动,而必须依赖于行动的规定性。第一,出于行动条件的诸多说明的基础在于,从第一人称视角出发,意向行动的构想具有不可分割的同一性;第二,以新自然学派为代表,对于意向行动的同一性论证具有内在的不一致,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基于不可通传的行动的属/类别,更好地从行动的规定出发为意向行动提供了说明;第三,阿奎那是基于其形而上学背景,论证行动是从其目的(end)、对象(object)与情况(circumstances)中获得属的,具体而言,目的与对象的形式之理规定了行动自身之所是,决定了“以善之名”如何能够说明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