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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深入总结刑事司法理论以及充分论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该规则的立法确立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要求,顺应了人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迈向成熟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国外,并已经历了百余年的历史,在其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该规则的价值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非法证据的范围以及各项配套制度也基本明确和完善。相比之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刚刚随着新法的修订而全面铺开,虽然也经历了几年的实践摸索,初步确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价值基点,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相应制度。但短短几年的司法实践,尚不足以全面支撑立法的论证。所以目前来看,该规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践环节都存在各种问题,还有待于通过司法实践逐步总结和完善。本文通过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指出其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并总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困境,最后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设想。具体而言,第一部分,通过对非法证据与相关合法证据、瑕疵证据等亦混淆概念的区分,对困扰司法实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范围予以界定,厘清司法难题,利于实务操作。并在此基础上,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特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进程中的价值基点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基础,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实践提供原则性的指导。第二部分,对现行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证明方式等立法规定进行介绍,并在对现行立法评述的基础上,分别指出现行立法在非法证据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证明规则等方面的不完善之处。第三部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难题进行总结、归纳,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启动难,证据合法性证明形式化以及非法证据认定难等现状,并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努力寻找症结点,找到立法规则的不完善之处,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以及一系列配套体制的不健全均是制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发挥的因素。第四部分,根据现行立法的缺陷以及对实践困境的分析,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如在实体规则方面应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内涵,适当拓展非法证据的外延,将“毒树之果”纳入其中;程序规则方面,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主体,赋予“证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更加科学化、设定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的诉权制约制度,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证明规则方面,则应进一步明确标准,并增加规定证据合法性证明主体对所提供证据内容真实性的保障义务等等。以期通过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理念和法治环境的不断成熟和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的功能不断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