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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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探讨的告知义务模式包含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履行方式以及履行程度等含义。从某种程度上讲,告知义务模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告知义务下告知的方式及告知内容的范围。因此,告知义务模式选择是告知义务的核心问题。在理论上,告知义务模式包括主动告知模式和询问告知模式。主动告知模式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告知的范围和内容由被保险人选择决定;第二,如果保险人认为有缺漏或者不足的地方,保险人可以询问;第三,保险人询问与否或者询问的内容并不会免除或减少被保险人因违反告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询问告知模式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险人的询问是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保险人可以决定告知的范围和内容;第二,被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回答与告知有关的内容;第三,应当确定适当的告知的范围。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采用的即为询问告知模式;而《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采用的是主动告知模式。目前,我国海上保险司法实践在告知义务模式选择上出现较多问题;从国际范围看,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法国、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立法及理论探讨也表明关于告知义务模式的选择存在着从主动转向询问的趋势。本文从探讨告知义务模式的价值选择入手,分析我国目前适用的主动告知模式与普通法天然的契合性及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索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模式的方式。本文除摘要与引言外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章,“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及其模式概述”。从告知义务与最大诚信原则关系入手,分析了告知义务在海上保险中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轨迹。文章具体论述了海上保险中告知义务的内涵,区分了主动告知与询问告知两种不同的告知义务模式,从理论上分析了告知义务模式之于告知义务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模式的变革及其价值选择”。从海上保险法确立告知义务的价值的角度分析了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模式在立法选择上的价值取向,明确告知义务模式选择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法律的规定平衡告知义务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章,“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模式”。本段主要总结分析了英国海上保险中主动告知义务模式的具体内涵,对普通法下“重要事实”的界定与具体判断规则,以及主动告知模式下告知范围的确定做了详细的论述。第四章,“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告知义务模式的选择”。总结我国海上保险法律理论与实践中针对告知义务模式出现的不同观点与实践案例。并在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基础上,结合第三章对英国主动告知模式的分析,在结论部分对我国海上保险中告知义务模式的选择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以适应我国现代海上保险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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