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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日本进行了民事诉讼法改革。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叫提诉前情报证据收集制度。所谓提诉前证据收集制度是依据1999年英国的沃尔夫改革所制定的诉前议定书制度、德国1991年的简化司法程序法中导入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以及2001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中所导入的强制调解制度完成的。这个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是为了扩充证据收集手段,是由提诉预告通知制度、以此为前提的提诉前照会制度以及提诉前证据收集处分制度这三个制度组成。本文首先,介绍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的主要内容。提诉预告通知制度是指欲提起诉讼的通知者向即将成为被告的被通知者,发出即将提起诉讼的通知。欲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以到手的资料为基础来判断是否提起诉讼。提诉前照会制度是指通知者在预告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对被通知者,为诉讼提起后的主张和立证做准备,可以就必要事项进行照会,可以规定期间,并要求书面答复。被通知者应答预告通知之后,基于当事人平等原则,也可以进提诉前照会。4个月的照会期间的起算点不是从应答时算起,而是从预告通知发出时开始算起的。如果应答延迟,那么可照会期间也会变短。这样设置的目的为了促进应答。提诉前的证据收集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利用法院进行证据收集处分。这就是提诉前证据收集处分制度。通知者以及应答者进行预告通知之后,欲提起诉讼所必要的立证证据是明确的的场合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收集处分。然后,欲起诉者也即通知者凭借手中的证据资料做出是否起诉的决断。此时,到手的证据资料越多就越可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根据这些证据做出不予起诉的判断的话,就可以避免无用诉讼。如果决定起诉的话,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手中的充足的证据资料为审判做准备,以期达到迅捷审理的目的。这些对被通知者同样适用。若他手中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资料,便可以做出是否应诉的合理判断。即使应诉以后,必须收集的证据资料很少也可以达到审理迅速的目的。其次,将与日本民事诉讼改正法所参照的德国法、英国法民事诉讼规则同日本的提诉前证据收集制度进行比较。日本提诉前情报证据收集制度同英国、德国法的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日本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在诉讼提起后达到迅速审理的目的。最后,讨论了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不足。最后立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的现状,以日本提诉前证据收集制度为参考,对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