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重新进入一个活跃期,而随着我们证券市场主板的巩固与完善以及创业板的推出,我国证券交易在市场层面越来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与此同时,正处于研讨准备阶段的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指数基金的推出与发展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对冲机制,系统风险不可避免的尴尬局面。而纠结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使证券交易的一级、二级市场真正发挥为企业融资、为投资者带来资本性收益的良好社会效应。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离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上市公司高管违反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ies)进行内部交易、参与操纵市场的行为屡见不鲜。诚然,任何一个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借助事先、事后多重机制和制度的保障与维护,但现阶段最为急迫的任务是为实然上已经受不法行为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最为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上述救济手段的目的在于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纠正不法行为。笔者以证券侵权赔偿责任为论述重点,吸收传统民法的债法构成体系,着眼于行为的后果,采纳“效果路径”,分析证券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与效果,以常见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责任的追偿效果为基础,研讨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模式。本文通过扣合我国既有的侵权行为理论,重点分析证券侵权行为自身的特征与本质,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分析并吸收美国法中的集团诉讼制度,重构我国既有的证券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本篇论文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于上述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概述,简要介绍证券民事责任形态、证券损害赔偿责任,分析证券损害赔偿之债主要的发生原因以及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第二部分详细论述证券侵权行为,对擅自发行证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以及欺诈行为等证券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比较。第三部分主要是评述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与计算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从我国既有的救济模式出发,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与集团诉讼进行比较,并以美国法为中心介绍集团诉讼,最后提出自己关于重构我国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诉讼模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