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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作为一种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在案件积压、司法资源紧缺的严峻现实下被广泛适用。但是简易程序的快速性、非正式性意味着正当程序的妥协,具有威胁实体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隐患,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谨慎严格。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意在全面地论述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确立与变迁的历程,对现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进行释义与展开,然后结合对司法实践的考察,指出其修改后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设想,以期促进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第一部分,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基础理念与立法规定的确立与变迁。效率观念与程序分流的标准都经历了从权力导向到权利导向的转变历程。建国前我国曾建立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建国后也有过非正式的速决程序适用条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修改,直到2012年的大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完成了从粗糙到细致、从分散到统一、从量变到质变的越来越科学、合理的过程。通过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修改的深度与力度进行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表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修改是一场变革,并深入分析了这一变革将对不同诉讼主体、对证据制度产生的深远影响。第二部分,对现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进行了逐条的解析,论证其立法理由与影响,从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两方面展开论述。积极条件方面,主要包括管辖条件、证据条件、认罪条件与被告人同意条件;消极条件方面主要包括行为能力条件、共犯认罪条件、社会影响条件、补充条件与兜底条款。第三部分,指出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变革后实践中应当注意与改进的问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变革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这一变革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操作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无法检验,成为被架空的口号式的规定;被告人认罪的认定标准模糊,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完整性难以保障;与发现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关系紧张,对刑讯逼供、顶包认罪等现象遏制无力;存在侵犯被告人的人权的危险。第四部分,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建议。首先,进一步细化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具体标准;细化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与完整性要求。其次,将适用条件程序化,设计证据交换程序、专门的认罪答辩程序与被告人同意程序,促进简易程序适用的规范化。最后,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改进审查起诉工作,简化庭审外程序环节,建立全面的律师帮助制度,保证简易程序适用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