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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转是改变城乡二元土地格局,实现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在全国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现行《物权法》虽然把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关于该权利具体的获得、使用以及流转,只是一个准用性规定,把宅基地使用权的详细规定援引至《土地管理法》与其他相应法律中。《土地管理法》和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严格地把该权利的流转规定在“一户一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这样的框架之下,致使有效流转很难形成,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无法得到兑现。而在现今的经济发展中,又确实产生了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供需要求,这样的背景下,隐形流转就应时而生,大量存在,屡禁不止。流转需要承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而禁止流转主要是为了发挥宅基地对农村居民居住的保障性作用。所以,对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性和保障性的取舍和平衡,一时成为了学界研究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各执己见。虽然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了《乡村振兴意见》,其中提到了把农用地“三权分置”的思想运用于宅基地的探索,希望能够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分离。以通过分离资格权的方式,把保障性和物权性相分离,最终实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但是对“三权分置”理论在宅基地制度中的实现,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学界也是各执一词,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备受学界诟病,而且也给司法造成了困境,对司法权威和统一裁判立场形成了挑战。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今我国司法实务和实际流转中的相关情况,对宅基地自由流转的现状和困境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在区别不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解决的思路,最终为相关法律的构建提出了完善对策。本文的正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一些相关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着重对现实中的现状和困境进行概括和分析;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之上,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各种矛盾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为怎样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相应对策。对现状和困境的归纳以及提出对策是本文主要部分。因为只有在清楚认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和困境基础之上,才能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不同矛盾之间的关系,并寻求一个平衡点,最终才能对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合理的对策。最后也希望笔者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能给宅基地的相关立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