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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复杂的联合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企业集团不断涌现,许多关于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主要的问题就是核心企业滥用控制权,侵害从属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制的滞后和传统理论界对企业集团基本法律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使得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本人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澄清企业集团的基本法律问题,明晰企业集团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只有企业集团的基本问题弄清了,企业集团内部的规制问题才会迎刃而解。本文从企业集团概念的法律解析入手,阐述了企业集团的概念、法律形式及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本人进一步论证了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最后,文章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 文章共分为三章,现就各章主要内容加以简要概括。 第一章为企业集团概念的法律解析,共有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企业集团的概念,本人对以往的关于企业集团的定义概括为三种,即“层次说”、“母子公司说”和“统一管理说”,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企业集团的定义: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并形成控制与从属关系的企业联合。第二部分为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分别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总结概括了企业集团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章阐述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问题。本章主要分析企业集团有无法律地位的问题。以往理论界认为,企业集团不是法人,因而不具有法律地位。本人从民法的法人制度入手分析,结合理论界的新观点,认为企业集团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具有“形式上的民事主体资格”,应该根据现实的需要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是文章解决问题的部分。该章主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我国法律应对企业集团的内部关系进行规制。首先,文章阐述了对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规制的起因。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利益的多元化、以及现实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对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规制是势在必行的。其次,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规制,分别为:一、对核心企业科以诚信义务;二、对母子公司关系进行法律规制;三、对从属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进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