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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起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它是指农村居民在由于任何原因生活发生困难以至于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无偿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金钱救助,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1]。它保障的是农村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以为人本的治国理念,有利于使广大农村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于农村社会救助是一种无偿的救助活动,如果由市场对农村社会救助资源进行调节,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由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负主导责任,承担大部分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供给任务[2]。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正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种服务型政府的范式要求政府转变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歪曲的价值理念,明确政府提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是责任而不是恩赐,要充分考虑到受救助者的自尊,从服务的角度更好的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救助服务,切实保障受救助者的生存权益。本文分六章对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责任履行状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一章是导论部分,主要是讲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对国内外关于此项课题的研究综述。第二章从公共产品供给理论、贫困者应得权利理论和责任政府理论三个角度介绍了本文的理论研究基础。第三章阐述了农村社会救助的含义、内容以及对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责任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四章介绍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履行责任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立法、政府责任界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以及监督四个方面对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责任的措施。第六章是总结。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责任履行的研究,探讨如何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如何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以更好的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农村社会救助的政策,更好地维护广大受救助群众的生存权益,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