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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强。当今世界文化市场呈现出丰富多彩和繁荣发展的鼎盛之势,文学艺术表演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和重视,如美国好莱坞的电影、韩国的电视剧、各国歌手的世界巡回演唱会等等,这其中都涉及到一个群体:表演者。在世界范围内国与国之间的艺术作品跨国使用日益频繁、艺术表演者人员的跨国流动性不断加强的同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等各方面背景的不同,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制度在各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异,法律冲突由此产生。但是相对于表演者活跃在世界各国的热闹景象相比,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表演者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却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亟待完善的阶段,因此无论对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务而言,对表演者权国际保护的探究都显得十分重要和意义重大。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探讨表演者权的法律冲突为切入点,分析了运用国际公约等统一实体法解决表演者权法律冲突的利弊,以及运用间接地冲突法方法解决表演者权冲突的法律效果,最后在对我国的涉外表演者权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的写作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表演者权的法律冲突。通过对表演者权和表演权概念的辨析引出表演者权的基本内容,结合各国在表演者权立法和具体规定上的法律冲突,说明了表演者权的地域性特征与著作权一致,均是历史的产物。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表演者权的地域性局限得以突破,因此世界范围内表演者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加剧,研究表演者权法律冲突问题迫在眉睫。第二部分从表演者权法律冲突统一实体解决方法入手,通过研究《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者和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的相关规定,阐述了国际条约在表演者权国际保护中的发展历程和日趋完善的现状,并指出国际公约在表演者权法律冲突解决方面的不足,引出结合冲突规范调整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一个重要部分,从冲突规范的视角对表演者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剖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性问题,然后具体分为表演者权本体、表演者权侵权和表演者权合同三个方面来阐述表演者权的法律适用理论和实践。主要以美国和法国典型代表国家为例,对当前表演者权法律适用中的各种理论路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评价。第四部分阐述的是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表演者权冲突规范的立法现状,结合前文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实践的借鉴,指出了我国目前表演者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并针对整个的著作权冲突规范提出了几点思考和建议,以期能在推动我国表演者权冲突规范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务进程中引起一些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