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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侵害公私利益的行为。这类行为中有的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盗窃土壤的行为就是这类行为之一。有的观点把土壤认定为公私财物,认为盗窃土壤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刑法对公私财物的保护,应认定为盗窃罪;另有观点认为非法转移土壤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刑法对不动产土地的保护,应当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土壤本身的财产属性,以及盗窃土壤行为侵害的法益均存在着争议。面对这种争议以及参考域外刑事立法规范中关于盗窃土壤行为定性的立法经验,探析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改进,特写此文。本文主要分为五个大部分进行阐述分析。本文第一大部分对盗窃土壤的刑法定性进行了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盗窃土壤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归纳出本文所要论述的盗窃土壤的行为所具备的三方面特征:第一,对盗窃对象土壤的界定,认为土壤区别于土地,土壤是土地的组成部分;第二,盗窃土壤的行为是未经过该土地所有人批准和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行为;第三,盗窃土壤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然后对盗窃土壤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进行探析,论述刑事可罚性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具有一定危害性且现行其部门法不足以保护其法益时,这种行为具有犯罪化的可行性,应当使其犯罪化,从而具有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并对盗窃土壤行为是否具备这些条件进行论证,验证了盗窃土壤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前提。最后对盗窃土壤行为两种刑法定性观点进行概述:盗窃罪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说,说明了两种争议观点的由来是因对盗窃土壤行为侵害的法益认识不同,并对两种争议焦点进行简要阐述。本文第二大部分对盗窃土壤定性为盗窃罪进行评析。首先对定性为盗窃罪之观点进行阐述,对盗窃罪说的主要观点进行一一阐述:认为土壤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公私财物,盗窃土壤行为符合盗窃罪行为的秘密属性要求。然后指出盗窃罪观点的理论依据:盗窃罪说认为具有使用价值和市场交换价值的物品应当属于财物。本部分最后对盗窃罪观点的进行正负两面进行评析。指出盗窃罪说对行为的秘密属性的认定具有合理性,本人解释交易土壤的本质是对取取土壤和运输土壤的劳动费的交易,而非对土壤本身市场价值的交易。通过本部分的论述,得出结论:以盗窃罪定性盗窃土壤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本文第三大部分对盗窃土壤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甩地罪进行评析。首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至关观点阐述,对此罪的主要观点进行分别阐述。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说的理论依据进行论述:侵害的法益是不动产土地;盗窃土壤的行为致使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本人对该观点进行评析,肯定了该学说认定的盗窃土壤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的观点。再对盗窃土壤行为的“占用”属性进行分析,得出其不具备该属性,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占用”之要求。通过本部分的论述得出结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性盗窃土壤的行为具有不合理性。本文第四大部分对域外相关刑事立法进行评述和借鉴。本部分分别对日本刑法典和英美刑法有关对不动产土地保护的两种罪名进行了概述:口本刑法“毁坏器物罪”、英美刑法“损毁财产罪”。通过分析依照这两个罪名可以对盗窃土壤的行为进行合理定性。本部分归纳了日本毁坏器物罪和英美损毁财产罪之刑事立法特点。首先,日本刑法典的规制和形式判例,把毁坏土地的行为定性为对普通财物的毁坏,定性为损坏器物罪。再次,日本刑法典对于毁坏财物的规制采用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毁坏的含义比较广泛,毁坏器物罪对有关毁坏的含义参照概说。“损毁财产罪”的概念可以看出,毁损的范围相当广泛。进一步从直接借鉴和间接借鉴两个方面论述了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意义。在直接借鉴的论述中,对比中口英美毁损财物罪的区别,得出效仿口本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盗窃土壤的行为以毁坏财物罪定性。本文最后一大部分对盗窃土壤行为入罪可行性进行探析。通过上文的论述得出了我国现行刑法无法对盗窃土壤的行为进行合理定性并借鉴域外立法的经验,建议增加新的罪名“毁坏土地罪”,从而更加行之有效的定性盗窃土壤这一社会危害行为,从而达到提高对不动产土地的保护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