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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修正完善了《劳动法》中的部分制度,提高其可操作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填补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空白和漏洞。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实践的发展总会对其提出新挑战。现有劳动法法规的一些不足与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一些制度难以适应实践的发展,更难以满足调整纠纷的需要。通过对涉及劳动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文献进行研究发现,有些文献写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鉴于我国《劳动法》中未对违约金与赔偿金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提出相应的构想,并不适应此时我国的法律现状。对于违约金制度的研究不少,但其中涉及劳动法领域违约金的并未深入,只是简单提及。对于赔偿金的研究多是惩罚性赔偿的研究,很少扩展到劳动法领域,即使有关于劳动法领域的赔偿金研究也往往不够全面,多是种类不足或主体不全面。因此,要想完善我国劳动法领域的违约金、赔偿金制度,还需要对其基本内涵,立法现状,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出符合我国实践的操作性强的完善建议,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发展状况,拟对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论述。文章从现有法规出发,分析法规中所涉及的制度,探究其制度缺陷。最后,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相关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实践,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期望促进我国劳动法制的完善,更好地实现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劳动法领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概念,界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分析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特点,并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第二章分析了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内容有: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有限,对培训的界定模糊,竞业限制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明,经济补偿金条款的效力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如何处理,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加付赔偿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在第二章对现有制度不足的分析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完善违约金制度,赔偿金制度以及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