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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它属于当事人在权利凭证丧失时的一种权利救济手段。通过权利凭证丧失人的申请,由法院进行止付通知和一定期限的公告,来确认该权利凭证的无效,从而重新赋予申请人原有权利。我国公示催告制度援引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德国立法关于公示催告制度的规定概念精确、逻辑严谨,且内容细致。鉴于公示催告制度目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引起的争议和学界对该制度的质疑,本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从应用的角度,结合德国相关立法,从公示催告制度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公示期间、公告方式以及除权判决等方面对我国公示催告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公示催告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除对我国及德国公示催告制度概述比较外,分六个角度、八个部分对我国公示催告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公示催告制度概述。阐明公示催告制度在现实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德国的公示催告制度。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精准、严谨的特点入手,介绍了德国立法在规定公示催告制度中的科学合理之处。第三部分,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及其完善。以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规定中,我国立法规定仅适用于票据,同德国立法规定的适用于多种排除权利人的情况相比较,提出立法上关于我国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的建议。并单独论述了空白票据和股票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第四部分,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及其完善。从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案件的管辖和驳回申请的救济三方面,比较德国立法,从保护更多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对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提出具体完善建议。第五部分,催告的期间。从公示催告程序的起算日和公示期间,借鉴德国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示对象,提出关于公告期间的完善建议。第六部分,公示催告之公告。本章为文章论述重点,针对争议最大的公示催告公告方式问题,对德国立法有批判地借鉴。提出了适合于当今社会发展现状的公告方式。第七部分,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除上述几个方面外,对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效力、申请人的担保和提存,以及公示催告期间票据利息的归属这三个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最后一部分,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对公示催告程序最终产生效力的除权判决,从其效力范围和撤销事宜论述,结合实践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