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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事件时有发生。当英雄烈士的名誉遭受侵害时,在民法上如何加以保护便成了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法院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遵循《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英雄烈士的名誉与普通死者的名誉相等同加以保护。这一保护方式难以解决当英雄烈士近亲属的保护缺位时如何对英雄烈士的名誉加以保护等问题。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后,现有的法律文件仍不足以解决上述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也存在条文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学界也尚未对“英雄烈士”的定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条文中的含义等问题达成共识。于2018年4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票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虽然较为系统的制定了关于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措施,但仍存有英雄烈士范围界定不清、公益诉讼主体较为单一的问题。本文通过参考诸多学者的观点,分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英雄烈士”的内涵,“名誉”的内涵,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定位,并参照《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的规定,从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侵权特征、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方式等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增加《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可操作性,规范生活中关于英雄烈士的名誉等利益的言论,减少对于英雄烈士名誉的诽谤等行为,并为法院对英雄烈士名誉保护诉讼的裁判提供一定的参考。通过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维护民族精神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与英雄烈士名誉有关的概念的内涵,并对英雄烈士名誉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及其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加以说明。明确英雄烈士应包含“英雄”和“烈士”两种主体。英雄烈士的定义为近代以来的对国家和人民作出巨大贡献、已经故去的“英雄”和“烈士”。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未涉及的英雄烈士隐私的保护问题,则应参照死者隐私保护的相关司法实践,借助英雄烈士的名誉对英雄烈士的隐私予以保护。第二部分介绍国家英雄烈士名誉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说明英雄烈士名誉所遭受侵害的主要形式及特殊保护范围。第四部分介绍我国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立法司法建议,主要包括:一、除英雄烈士近亲属外,英雄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部队也可提起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可由检察机关、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