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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主体互相竞争的必然结果;但垄断同时也会对自由竞争产生限制和阻碍,使市场的运行失去活力,对经济环境造成破坏。垄断产生于市场经济,抑制垄断则需要依靠市场外部力量的介入,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法律手段(即制定反垄断法)就是其中一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从分类上看属于公法,通常情况下只具有域内效力;但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因素相互联系,一国域内的经济行为往往会对外国产生影响,因此以美国为先导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在立法和实践中主张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以本国法律规制外国主体在域外的垄断行为,加之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统一立法的缺失,由此导致各国在管辖权、调查取证和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冲突以及政治经济利益方面的摩擦。以更合理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国际间合作来平衡各国主权和稳定经济的要求,避免由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带来的对抗,对于世界各国,尤其是于2008年开始施行反垄断法,反垄断经验尚不丰富的我国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三部分来具体介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首先,本文第一章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做出了概括性的论述,讨论了反垄断法及其域外适用的含义、历史发展与成因,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理论和实践上采取的指导原则,以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冲突问题的特征与根源。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加之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统一立法的缺位使得各国强调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但这不可避免的产生适用国与被适用国之间的矛盾,很难得到被适用国在取证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合作,也不利于反垄断法自身目的的实现。美国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先行者,但其推行的效果原则过于强硬,遭到不少国家的抵制;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基本接受效果原则的基础上于立法中改良并发展出其他指导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效果原则已成为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通行理念。其次,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产生法律方面冲突的协调手段,包括双边合作协议和区域统一协定,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统一立法,以及突破传统的公法禁止理念,通过国际私法上的冲突规范来解决这一问题。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统一立法是理想的解决之路,但在当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法律历史和理念相差甚远,且缺乏权威方引领这一进程的情况下,以各国之间签订双边合作协议作为实现国际合作的过渡手段更为实际。各国不仅应遵循礼让理念和合理管辖原则来约束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也应考虑打破传统上对公法严格域内实施的认识,以更加灵活的双边冲突规范来减轻反垄断法单边适用产生的冲突。最后,本文的第三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域外适用的表述为基础,探讨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对于域外适用方面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想。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同样采取了效果原则作为核心,为适应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和避免在单边适用过程中与它国产生的摩擦,我国应考虑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实现适用原则多元化,以及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来降低冲突风险;并积极参与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统一立法的建立与制订,来维护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