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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股权产生、主体、功能、行使等方面看,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营利型社团法人的内部成员(社员)而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应为社员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点是:股权平等、股权相对集中、限制股权的自由转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从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各国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均有限制,只是尺度不同。总的立法原则是:股权概括转让、股权自由转让、维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我国《公司法》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作了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主要体现在该法第35条和第36条。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过于简略,存在与社会现实相矛盾的地方。因此,本文通过国内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现行规定的利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作者的观点和司法建议:一、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1、《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使用的“出资转让”概念应该改为“股权转让”,更好地涵盖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揭示股东对公司产权转让的实质。2、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们对有限责任原则扩大适用的追求,立法应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公司人合性质的事项,股东会对此事项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4、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要求购买股权的多位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这样既让“资本说话”,又兼顾公平。5、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要受到保证股权顺利转让这一条件的限制。6、《公司法》应增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这一内容,明确其行使时间和程序。7、参考美国公司法中的估价救济制度,对股权转让价格实施有条件的干预原则。8、对于非协议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应增加相应的规定。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首先通过案例讨论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的法律效力、股权转让纠纷的当事人、弱势股东的退股权——强制转让、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等四个问题。然后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在与其它法律制度的融合和冲突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在《公司法》与《合同法》的融合中,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要件应遵循“对内以股东变更登记为准,对外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尊重股权实际转让的事实”的原则。二是股东资格瑕疵(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股东的身份,而在于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论有限责任公,刁股权的转让成欺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四是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应允许公司股东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协调优先购买权与拍卖的冲突。同时,笔者还指出在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三、在商业交往中,股权交易依赖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