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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司法适用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一直是我国宪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但学者的研究多停留在规范层面,从应然角度分析宪法司法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使一些学者也对宪法适用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但尚不足以揭示宪法在司法适用中的一般规律。而本文将《宪法》中的劳动权条款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规范分析和案例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宪法劳动权的司法适用在“应然”和“实然”层面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揭示法院援引宪法条款的真实逻辑。在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一般认为是一种纲领性、抽象的权利,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落实、不可直接适用,且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手段,一般不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但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并筛选出的57份援引宪法劳动权条款进行裁判的文书,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其中的宪法内容均用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且法院在对宪法劳动权条款的具体涵义的使用中,运用了其作为自由权、生存权、平等权、安全权,甚至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等多种不同的内涵,突破了规范意义上宪法适用的限制,体现出独特的适用逻辑和对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通过对宪法劳动权的实际意义与规范意义的比较分析,虽然法院的宪法适用尚存在宪法意识不足,公私法二元划分观念缺失,援用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在突破规范意义的宪法理论,通过对宪法的实质性解释,将劳动权运用于私法领域,并对宪法劳动权的涵义进行拓展,甚至有时候还会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认定,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个案效力。目前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条件尚未成熟,尚未建立宪法在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规范准则,未来仍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适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