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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领域逐步对接了并联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基于“实践理性”对并联审批制度开展了程序革新,进而创制出了三种典型的并联审批模式:模拟审批模式、告知承诺模式、容缺受理模式。在行政审批改革的顶层设计尚未完成,各地实践多靠政策驱动的、实用主义导向的改革过程中,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三种具体开展模式的研究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的定义可以分解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两个部分。建设项目是各单项工程的集合体,并联审批表现为联合审批的审批方式。具体到三种运行模式,模拟审批模式将审批要件分为程序性审批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实现技术性审查先行并联运行。告知承诺模式对于事中事后可以监管的事项,以企业承诺代替审批。容缺受理模式是在缺少非主审要件的情况下先行预审。并联审批制度主要基于整体政府理论和行政许可加速理论两大理论基础,对三种模式进行合法性分析,也即分别对技术审查与程序审查分离是否合法;以行政合同替代审批,仅形式审查即可作出审批决定是否合法;材料不齐即可受理并作出决定是否合法进行证成。但三种具体运行模式也伴随着相当的风险,其中模拟审批风险最小,将风险完全控制在了模拟审批阶段,剩下两种模式的风险则伴随审批的全过程。具体而言,模拟审批模式隐含对立法目的的深层次违反,正式批件不及时跟进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告知承诺模式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初衷且政府有以此规避责任的嫌疑;容缺受理模式实践中往往导致违法建设的风险。在责任承担上,模拟审批模式相对公平,后两种模式则将大量责任转移至项目业主一方,有违公平原则。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进行法制建构,应坚持合法、自愿、程序审查和技术审查分离、高效运行、强化监管原则。从流程再造角度,应整合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将立项用地规划同步推进,对于各阶段涉及的要素及前置性要件进行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标准地出让、中介服务平台、图审中心、网络系统等配套制度,继续解决无法律依据的审批要件问题、互为前置的标准冲突问题、审批要件环节设置不当问题,以期为实践中并联审批制度的改革提供一种可能的改革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