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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很大的反响,2005年我国政府更是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再次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并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发展和完善。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文章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背景、意义、法理基础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制度的背景和内容。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代表性或者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我国向现代民主社会转型时期,在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下,司法改革各自探索,分头推进的现实状况的法治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下,实现人民群众要求“监督监督者”的强烈呼声的社会背景下出台。 第二部分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意义,即在我国建立此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检察机关性质与职权冲突,造成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案件的监督没有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为弥补制度性缺陷,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尤其是强制侦查措施的制约不足,以及起诉裁量权缺乏外面控制的所作的努力。”人民监督员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是贯彻程序正义的要求,增进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提升法律公信力,这种程序设计保障了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拉近了国家与人民的距离,缓解了政府与个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关系,提高了公民法律意识,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部分。 第三部分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来说明该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确定下来并在全国部分省市试行,后经中央批准,决定于2004年10月起在全国试点。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司法民主理论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为该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本文第四部分对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日本检查审查会制度和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作比较考察,通过对它们的历史背景、价值取向、人员构成和审查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以抛砖引玉,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作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