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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曾经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一项基本制度被确定下来,历史实践中成功改造了大批犯人,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有利地支持了监狱事业的全面发展,但长期以来的"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罪犯劳动立法及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影响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在当前监狱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罪犯劳动应该如何正确定位,监狱应如何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生产劳动对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作用,值得深入思考。文章分四部分内容来研究罪犯劳动的相关问题。第一章主要研究有关罪犯劳动的基本理论,弄清楚罪犯劳动的含义、在行刑中地位的演变、价值功能、在历史上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罪犯劳动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为研究罪犯劳动相关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章主要研究罪犯劳动的相关规定及我国罪犯劳动法律规定的特性,介绍有关国家对罪犯劳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建后关于罪犯劳动法律规定的发展历程,着重论述我国现行罪犯劳动法律规定的特征。第三章主要研究罪犯劳动组织实施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介绍了罪犯劳动实践即监狱生产的基本含义、性质、现阶段监狱生产组织管理的特点,剖析了监狱兼有国家暴力机关和社会生产单位的双重身份,承担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罪犯受监狱和企业的双重管理这种模式下,罪犯劳动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是监狱生产立法得不到重视,存在严重缺位,立法不完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程度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法律管理人员缺乏等;二是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弱化,罪犯劳动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生产劳动对罪犯人格、生理、心理上本应有的矫正职能。第四章探讨重塑罪犯劳动矫正职能的对策。在司法部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结合监狱的实际,提出了如何更好的发挥罪犯劳动作用的对策:一是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回归监狱和企业不同的根本职能,分析了当前监狱体制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要建立起规范有效的配套政策和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好监狱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另一个是重新建立新的监狱与监狱企业规范运行机制,实现监狱刑罚执行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双轨运行,从根本上解决监狱生产与刑罚执行之间的矛盾。二是依法、规范、合理管理,强化劳动的改造矫正职能。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监狱在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同时要遵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切实保障好罪犯应有的权利;三是推行罪犯劳动的社会化,积极探索罪犯劳动的新模式。学习借鉴国外罪犯劳动社会化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我国"开放式"罪犯劳动的途径和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