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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网络技术的逐步发展,互联网+概念的提出,由网络衍生的虚拟财产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尽管2017年3月份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217条明文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刑法领域,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限不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权利属性、保护方式等重要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三起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案例,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定义、性质及特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罪名的认定,数额的确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比中外刑法法律对该行为的规制情况,以完善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笔者共分三个章节进行行文:第一章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引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是什么,是否纳入刑法保护范围,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该如何进行定性,如何进行司法认定,为下文的法理解释埋下伏笔。第二章对上述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法理分析,本章分为三个小部分,首先,阐明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在这部分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及范围做了说明,重点说明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法益属性。其次针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定性,即特征,类型,构成犯罪行为。如何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司法认定,包括罪名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及对其量刑,最后分析得出结论。第三章介绍了域内外关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在对以上内容进行详细分析之后,给出几点建议,也就是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明确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及量刑标准,制定清晰的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布相关的指导案例,从而为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尽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