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研究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与适用。研究的重点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即在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如何理解与适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引言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总结了目前该领域的主要观点和存在问题;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的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一章主要考察安全保障义务在各国法律上的形成与展开。鉴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是借鉴他国判例学说的结果,本章首先考察了域外法上相似义务的形成和发展,再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形成和展开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研究,即早期裁判阶段、公报案例与司法解释阶段、立法阶段。本章通过对裁判和学说的考察,总结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与域外法上发展路径的相似与区别之处。本文认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经过裁判的探索,最终被立法所确认,而域外法上则经由判例发展出了相对成熟的理论;我国立法的确认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研究的终结,仍需裁判和学说进一步充实和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第二章主要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在第一章对国内外情况考察的基础上,本章研究了安全保障义务基本理论,包括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产生、内容、保护范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对我国学说与域外的区别进行了评析。由于我国立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作了限定,但仍存在争议,本章结合裁判的观点对此进行了讨论。鉴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抽象性,本章还重点研究了宾馆与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三章主要研究《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重点研究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素。本章从分析第37条的逻辑结构入手,讨论第37条的属性及其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关系,认为第37条之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特定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本章分析了第37条的构成要件各要素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和特点,并重点考察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之所以对因果关系作重点考察,是因为因果关系判断在涉及不作为行为和第三人介入的情形存在特殊的困难;加之我国的裁判和学说中的因果关系观念受“必然因果关系说”影响较深,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而目前的研究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的还比较薄弱,因此,本章结合国外学说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必要条件说”、“实质因素说”、“充分条件必要因素说”和“合理可预见说”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价值,后两种学说对不作为和介入事件的因果关系判断特别值得借鉴。第四章从“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的角度,考察第三人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评析。该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的区别,从立法、学说和裁判三方面考察了我国法上“第三人的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三人的行为”被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上也有适用该条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裁判。然而比较法的研究发现,国外法上,“第三人行为”多称为“第三人过错”,多在因果关系的范畴中进行讨论;民法典一般不将“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即使规定也仅限于某些严格责任的抗辩,且有相当多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