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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断出现,国务院高度重视,给当地小微型企业的发展造成障碍,更对民间借贷这张大网下的中国经济留下隐患。国家总理温家宝同志二零零一年十月在浙江调研民间借贷时提出:要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给予支撑,减轻其税收负担,同时要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引导其透明化、制度化发展,发挥其积极效应。加大力度对金融市场的清理,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高利贷化趋势,依照法律规定取缔非法集资,优化协调企业主体担保问题。中央银行一定程度上赞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在不侵犯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拥有放贷的权利,对合法的民间借贷给予保障。最高院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六曰向地方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等问题作出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颁布处理建议,对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利息等做出具体规定。民间借贷是学术界、新闻媒体和政府高度关切的社会现象之一,不仅是因为其已经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方式,更是因为涉及的民事主体范围之广、牵扯面之大在官方的预测估计之外,对金融秩序与安全和商业信用的构建造成很大障碍。尽管理论界对民间借贷从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探究,尤其在民法世界里,专家对其的论证仍然有瑕疵及障碍,而我国的法律规范与民间借贷的发展很不协调,急需优化处理。本文在民间借贷合同理论的前提下,经过进一步分析论证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特点、效力程度、订立和成立等内容,和生活中发生的案例相结合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研究,进一步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后的风险预防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