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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的立法规制,确立了公司自治的理念,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也使公司法越来越具有示范合同的色彩。具体来说,新《公司法》在规范配置上减少了对公司事项的大量强制性规定,增加了许多有关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规范。这一增一减,凸显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载体功能,构建了公司法与公司自治的桥梁。然而,新《公司法》实施后,在公司实践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立法所赋予的章程自治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公司内部利益冲突此起彼伏。这便产生了章程自治立法应然性与章程自治实践无效性的矛盾。为此,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法解释学等方法,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这一中心命题展开论述,以图解开章程自治何以落到公司实践的难题。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缘起、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通过案例介绍与评述的方式,提出了章程自治的命题。本部分借助有关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公司章程条款效力纠纷、公司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责任纠纷等裁判文书,对这些案例中反馈出的章程自治实践焦点、难点和法律适用争议点进行归纳,引出下文讨论内容。第三章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内涵进行立论,介绍其基本法理。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含义和性质,并对初始章程与后修改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阐述了章程自治的内涵,并从市场主体立法的角度对章程自治的法理背景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明确了二者为一体两面的关系。通过对公司法的规范配置进行分析,认为公司章程的适用空间即为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所设定的范围,而要明确公司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关键即在于对公司法上强制性规范进行界定。第五章对章程自治实践所面临的障碍及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进行了阐述。第六章为论文结语,意在强化本文所论证的章程自治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