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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19世纪中叶起源于西方的一种模式,我国自20世纪初开始关注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以建立法治社会为目标,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尤其是第四次修宪,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本质和走向法治社会的坚定决心,面对刑事罪犯不再单纯强调以报复为目的,不再完全利用国家公权力去保障社会,而是逐渐转变为如何让司法效益最大化,如何减少罪犯的再犯罪率,以期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开始出现并显示其重要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事和解制度加以明确,全国各地对刑事和解做法也大相径庭。本文旨在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论述,通过分析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状况及其问题,进而提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设想共三大部分进行论述,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创设有所裨益。第一部分首先对刑事和解的涵义进行界定。刑事和解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也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调解有很大差异,它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接着,介绍西方国家产生该制度的背景及其模式。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尤其是恢复性司法的迅猛发展,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时代要求,并迅速在西方国家推广发展。然后,论述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有三种理论,即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除此之外,我国学理上认为,儒家的“和”文化更应该是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根源。最后,阐述刑事和解公正效率价值。刑事和解既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又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传统“和合”思想延伸到司法领域的一种体现。文章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和解所具备的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等特点,为解决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中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案件无限增长的矛盾有积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并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刑事和解在和谐语境下的现实效用,各地司法机关开始对刑事和解作出积极探索,本文以广州市L区法院近几年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数据为样本,并参考其他法院尝试刑事和解案件情况,归纳总结出各地法院在探索刑事和解方面存在的共同特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逐年增长,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仍多用于交通肇事案和故意伤害(轻伤)案;通过对数据分析比较的方法,以点带面,进一步阐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状况。文章指出由于现行立法不明确,运行标准不统一,导致在实践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条件不清晰、操作程序不一致等现象出现,且对刑事司法原则和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亟待解决。第三部分为本文重点,通过对前两部分的论述,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以及近年来各地尝试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探索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设想。当务之急必须从立法上加以明确,历经多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已向社会征集意见,《修正案(草案)》首次纳入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但仅仅三条规定,难以涵盖刑事和解整个内容。文章将分别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和解程序的完善等进行综合考量,更加全面、详细的勾勒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同意刑事和解,由加害人采取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必须由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制作出刑事和解协议书并确认效力,作为对加害人从轻处理的依据,从而使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利益诉求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