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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实行,其税率征收标准和税收优惠这两方面与排污费制度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从各地区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税率标准来看,存在着较大的地方差异性。本文基于2016年各地区环境质量、经济指标、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来研究各地区税率与这些变量的关系。并以辽宁省为例,基于该省14个市的钢铁、电力、化工、水泥行业的排污及治理成本数据,建立污染削减费用函数模型,计算了该省大气、水中主要污染物的边际治理成本及税收优惠规模,综合经济发展与治理成本设置不同税率的情景方案以探究环境保护税税率对该省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影响。研究表明:1.通过环境保护税税率与各环境经济指标对比,发现目前各地区税率制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环境质量较差或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环境保护税税率较高;排放量较高和排放量较低的地区,环境保护税税率均较高。2.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发现环境保护税税率与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未形成明显的规律。3.辽宁省主要污染物SO2、NOx、COD、NH3-N边际治理成本分别为3.44、5.03、3.81、8.15元/污染当量;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的边际治理成本不同。4.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对经济发展的总体影响不大,并能提高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根据上述研究发现,提出了四点建议:1.应逐步推动环境质量较差且污染物排放较多的地区调整环境保护税税率标准(如辽宁),可以提高税率至大气污染物征收标准为2.4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征收标准为2.8元/污染当量;2.适当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环境质量一般地区(如浙江、安徽)的环境保护税税率;3.将行业差异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率制订的考虑范围内;4.将税收优惠作为收益纳入合同环境服务模式,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本文的创新点是分析了各省市区目前环境保护税税率制订的相互联系与改进趋势,并在省级层面实证分析环境保护税税收标准的制订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以期为今后的环境保护税改革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