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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修改,规定了一般主体,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增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客观情况,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然而,立法忽视了交通肇事及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主体和主观罪过的复杂性,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重大分歧和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标准,但也引起本罪相关刑法理论的新的更大歧义。本文从中外交通肇事罪立法开始着手研究,指出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和国外值得借鉴的部分,论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和特征,深入研究了“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与认定,最后阐述了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的其它相关问题,力求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